堅持“管”和“放”兩手抓,尤其是把“管”挺在前面。簡政不可減責,放權不等于放任。只有“管”得好才能放得開放得活、接得住用得好,為優化服務搭建平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緊扣“國企出資人、國資監管人、黨建負責人”三項定位,全面履行好國企出資人職能、專司國有資產監管、負責國企黨的建設等三項職責,三位一體、不可偏廢,確保國資監管不越位、不缺位、不錯位。
取消一批,嚴格按照出資關系界定監管范圍,剝離非出資人職能。移交一批,把配合承擔的公共管理職能交由相關部門和單位行使。下放一批,將延伸到子企業的管理事項,原則上歸位于直管企業。授權一批,將出資人部分權利授予企業董事會行使,同時健全完善制度規范,切實加強備案管理和事后監督。
啟動本次《清單》所涉制度文件的立改廢釋工作,健全配套操作指引,確保相關授權放權能落地、可操作。
充分發揮章程的基礎性作用,明晰企業內部各治理主體的權責,明確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切實把政策紅利轉化為治理效能。
通過健全監管制度、統籌監督力量、嚴格責任追究、構建實時在線的監管平臺等多種方式,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加強跟蹤督導,定期評估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根據監管需要進行靈活調整,確保源頭可追、過程可控、結果可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