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管理權限,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根據《深圳市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20年版)》以及國務院國資委12號令《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為提高工作效率,在制度中對企業作為項目委托方及報告使用方的主體責任進行了明確。
二、優化操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相關規定,為提高工作效率,節省費用。 將評估啟動節點調整為形成啟動評估工作的決策文件后即可開展; 刪除原制度中未導致國有權益發生實質變動的評估備案事項; 細化需評估的實物資產類型。
三、適應新經濟業務需要,增補相關規定。根據企業境外產權交易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報告在法律效力、準則依據以及服務機構資質等方面存在的差異,制定了配套指引予以規范,防范風險,并新增了國有資本運營公司開展市場化參股型投資并購業務的內容。
四、完善監管制度體系,確保授放權風險可控。將監事會主席、財務總監的評估管理職責與企業評估信息系統錄入要求在制度中予以明確; 在制度中對企業混改的評估委托方予以明確,推動風險降低,監管有效。
五、細化制度表述,提高制度操作性。為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充分保障國有權益,制度中明確要求企業需確認評估結果合理性和評估項目合規性,同時允許被評估企業為非市屬國有控股企業時可不出具公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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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深圳市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20年版)》以及國務院國資委12號令《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為提高工作效率,在制度中對企業作為項目委托方及報告使用方的主體責任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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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相關規定,為提高工作效率,節省費用。 ● 將評估啟動節點調整為形成啟動評估工作的決策文件后即可開展; ● 刪除原制度中未導致國有權益發生實質變動的評估備案事項; ● 細化需評估的實物資產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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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境外產權交易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報告在法律效力、準則依據以及服務機構資質等方面存在的差異,制定了配套指引予以規范,防范風險,并新增了國有資本運營公司開展市場化參股型投資并購業務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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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監事會主席、財務總監的評估管理職責與企業評估信息系統錄入要求在制度中予以明確; ● 在制度中對企業混改的評估委托方予以明確,推動風險降低,監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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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充分保障國有權益,制度中明確要求企業需確認評估結果合理性和評估項目合規性,同時允許被評估企業為非市屬國有控股企業時可不出具公示材料。
問:本次修改的24號文在監管機制上有哪些調整?
答:制度主要為調整管理權限,以提升工作效率,實現“誰使用、誰備案、誰負責”。
問:各企業應如何領會落實好24號文?
答:授放權后,為加強評估備案工作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提高工作質量,防范風險,各企業應及時按照國家及深圳市有關規定,制定相關國有企業資產評估制度和內部決策流程,明確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資產評估工作,并報市國資委備案;完善并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建立規范高效運作的工作機制,優化集團管控,確保接得住、管得好。
問:24號文從何時開始執行?與現行操作如何銜接?
答:下發的通知已明確,24號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深圳市屬國有企業資產評估管理規定》(深國資局〔2009〕66號)同時廢止。